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条也规定,违反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,也要追究纪律责任。这两个条文都是保障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纪律条文,在执纪实践中要注意二者的区分。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,防止挥霍浪费,假公济私。这些宴请和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,也有可能不在公务活动当中。无论是何种情况,无论因公因私,都不允许违规使用公款。而第一百一十六条强调的是在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行为,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,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。也就是说,公务接待花公款是允许的,所不允许的是借机大吃大喝。在公款的管理使用方面,应当说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。如果在公务接待中违规公款宴请的,应当依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理。除此之外,违规公款宴请的,则要依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