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谓的“经济组织”,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(公司)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。经济组织多以营利为目的。从社会的角度来看,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,在提高人才利用率、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;同时,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经验,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。但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讲,因为其拥有公共管理职权,其在经济组织中兼职行为,很有可能成为个人捞取钱财的途径,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。党中央、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组织中兼职或兼职取酬,多次发文重申或进一步明确: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;个别经批准兼职的,不得领取任何报酬。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“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(任职)。”“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报酬,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;兼职不得超过1个;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,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,连任不超过两届;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”。否则,根据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,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、奖金、津贴等额外利益的,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